具体视情况而定。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然而,涉及公民重要权利的刑事申诉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困难。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刑事申诉案件,现在一般都要求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先予以审查,因为刑事错案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即使原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若是没有外因,由原法院自我纠正几乎不可能。
二是由于法律对刑事申诉时效、受理条件等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原审法院发现错判,为掩饰失误,或碍于原审理法官面子,往往也会一拖再拖,或干脆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对申诉案件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往往也是作简单处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这很容易导致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或处理,从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分工不明确,谁都有权管但谁都可以不管,导致申诉人投诉无门。
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的管辖权限。
对刑事申诉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原审法院管辖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有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增强申诉人的信任度。
第二,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的审查期限。
在法律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我省可率先试行对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审查最长期限,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对刑事申诉案件可考虑以听证方式进行复核。
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应认真进行审查,并给予有说服力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