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第二,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自动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除了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还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
可见,该规定放宽了自动投案的时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首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作出积极的选择,也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及时破案,节省司法资源,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