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
(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