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申请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4)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5)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服刑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假释手续,这样罪犯允许回到家中服刑。假释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对象条件,并不是所有罪犯都可以办假释,在时间上应当满足已服刑一半以上,认真接受改造,在监狱服刑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