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2)《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4)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5)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被判决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假释的申请: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申请假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我国的假释的刑事诉讼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此时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不仅仅是有公平的以免,也是会保护我国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的利益的,我们要多加注意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