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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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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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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辩护词是律师根据事实和现有的相关证据写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在辩护词中,律师往往会以事实为依据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或罪轻刑罚。下面,知更鸟小编带来了一篇寻衅滋事罪无罪的辩护词范本,供大家阅读了解。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理由如下:

一 、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本案中被告人到工地砸东西,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施工,损坏了施工用的挖掘机。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被告人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侵害。被告人在派出所的处理下,主动对工地人员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赔偿,并获得工地人员的谅解。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此项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中要求,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并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宿豫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的发破案经过表述,被告人之所以会到工地上与工地人员发生纠纷,起因是被告人与他人合作建设小区,在合作过程中被告人与他人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他人后擅自施工,故被告人要去工地上阻止工地施工。X年X月X日宿豫区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对方承认背着被告人将另一块土地转包给其他人代建。

被告人曾多次向代建的施工方表明这块地存在争议,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但是施工方不予理会。并且施工方在小区一期的建设中也曾参与部分工程的施工,对于施工工地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都知道,施工方明知如此,仍私自承包,进行施工,其与XX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作为受害人,其对此案件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到工地后损坏财物的行为是为了达成阻止施工的目的,并非随心所欲、任意损坏工地上的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具有客观性。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活动,这样必定会通过行为人一系列的活动客观活动起来。

被告人在X年X月X日X时X分至X月X日X时X分的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的讯问笔录中,民警向其发问为什么砸挖掘机的玻璃时回答“我不给施工的”;被告人在X年X月X日X时X分至X月X日X时X分的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的讯问笔录中,民警向其发问其有无考虑到到工地上砸东西会造成什么后果时,被告人回答就是想让工地上没法施工。

公安机关多次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始终表明自己之所以去工地砸东西,是为了阻止工地施工,被告人的这一主观目的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总之,以上事实说明:在被告人进工地砸东西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与行为,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与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并且被告人对工地上所造成的工地人员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已经做出赔偿,并取得了相应人员的谅解。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

最后对合议庭成员表示感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律师在庭上的辩护词往往是法官判决参考的重要依据,因此它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往往会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如果你对此想要做一个深入了解,不妨来电咨询知更鸟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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