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有效的救济类型是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就是通过第三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其中最具强制性的解决途径莫过于通过诉讼途径了。在诉讼过程中,辩论贯穿与诉讼全过程,所以语言的力量不容小觑。作为辩护人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这样能够提高胜诉的机率。接下来小编为你提供辩护的第一步即辩护词的书写,以无罪集资诈骗辩护词为例。
谷某某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谷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辩护人。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认真查阅了案卷及仔细地听取了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词的基础上,本着尊重事实及尊重法律的原则,发表一个总的辩护观点: 根据该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违背了该案的客观事实,也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是错误的:
一、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起诉书对被告人谷某某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忠实于事实真相”,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明文规定:
1、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如此认定的事实应该是被告人首先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进行宣传以后,才会有不特定的、不确定的人到办事处集资的所谓事实,即被告人进行的是积极主动的对社会上不特定人的宣传鼓动,之后才会有公诉机关起诉书上所述明的结果。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
2、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是:各被告人在办事处既没有书面的宣传资料,也没有进行任何媒体报道,只是被告人的亲朋戚友来办事处准备集资时,被告人才对这些特定的人进行相关介绍,各被告人所进行的是被动的介绍工作。至于在庭审中有的被告人所讲的宣传应该就是本辩护人所讲的被动介绍工作。
二、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可以很明显的得出被告人谷某某在该案中的所有行为均没有《刑法》第192条中所述明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结论:
1、该案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已说明其集资来的集资款均已用于工程建设、集资户还本付息及日常生活开支等方面,根本没有任何人去占有这些集资款。
2、被告人谷某某在案发以后,在监视居期间所写的材料更能反映出被告人自己犯罪以后的心态;并且被告人谷某某在该材料中所述明的犯罪心态也同样能与该案的客观事实相印证。被告人所进行的是地产综合性的开发工作而并不是单纯的房地产开发,集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永顺县城的开发和建设而并不是为了个人占有之目的;
三、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在集资过程中并未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规定的相当清楚,必须具备有以下四种行为才能界定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谷某某等人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集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在集资过程中根本没有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故就可以得出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在集资的过程中根本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这一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明文规定,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在集资的过程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之目的,也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被告人谷某某等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建议合议庭在尊重客观事实及尊重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评判并对其做出公正、合法、合乎事实的判决。
如上所述,无罪集资诈骗辩护词的书写内容大概包括该辩护人自身的基本情况、辩护人对该案子的基本看法也就是辩护人自身的立场,之后还要陈述出理由来说服法官这些内容。刑事辩护人的职责与民事诉讼人参与诉讼的职责不同,刑事辩护人的职责在于为被告人证明其无罪或为其争取减刑,辩护人是基于社会正义,法律事实而参与辩护的,他的存在保证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