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的。什么是自动投案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带到警局询问相关事实或者是被强制带走或拘留之前,自己去主动承认。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之后。
第一、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也就是说,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其他人并不知道这个犯罪的事实,嫌疑人在被发现之前,自己前往相关机构去说明情况和犯罪过程。
第二、在犯罪的途中自动投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突然醒悟,停止了犯罪行为并且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事实和嫌疑人都已经确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拿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投案,这个时候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第四、犯罪的事实被发现,但嫌疑人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去投案,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第五、公安机关已经发出了相关的追捕令通缉令之类、但嫌疑人一直没有落网,这时嫌疑人自己前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是可以构成自首。
在自动投案的前提下,嫌疑人一定要如实地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讲述出来,这样才能构成自首。如果是自动投案,但是隐瞒了部分的犯罪事实的话,也是不能算作自首的。但如果只是一部分陈述的遗漏或者与客观的事实有差别,但符合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主观认知的话,也是符合自首的要求的。
对于进行了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如果犯罪的情节并不严重的话,甚至是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制裁的。所以也会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