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案的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案的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从轻和减轻的法定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部份 案件的定罪部份
一、被告人XXX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二、对被告人XX盗XXX家的平板电脑鉴定价值有异议。
从目前的市场上所有的平板电脑看,辩护人认为受害人XXX的“读书郎”鉴定的价值与市场所价有一定的差异。尽管其平板电脑的鉴定过程具有合法性,并联性,但其不具有真实性。一般市场上平板电脑也就价值在七八百元左右,而且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除了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外,没有看到其受害人提供的购买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规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那么本案尽管有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但是辩护人认为其XX价格认证中心X价认[2012]75号关于读书郎学生平板电脑价格鉴定结论书与其市场价值不符,求法庭不予采信。同时,受害人的报案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在XX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13时50分至17点20分,那么其案件的初查结束时间就是临近下班时间,侦查机关又是如何将其被盗的平板电脑从XXXX派出所委托到了XXX价格认定中心。因此,辩人对其鉴定的价值有异议。
第二部份 量刑辩护意见
1、被告人X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出生于1995年8月7日,到今天审判时为止,还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X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50%。”
2、受害人的财产已经得到了赔偿和退赔。
案发后,其中XXX的平板电脑已经被追回,另外三家的被盗财物其均由其被告人XXX的家长代为退赔。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告人XXX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XX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承认到自己的犯罪过程中的错误,其行为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XX现身患疾病,现正处康复期间。
综上所述,今天看到了被告人XX,也是让辩护人看到由于家庭的管教和缺失,被告人现在应当是在课演堂上授受教育的大好时光,但是今天却站在被告席上,这不仅是社会的一种悲哀,更是要给其父母一种警醒,也就是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仅是社会的责任,更是其监护人的一项重要的义务,真正受害的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XX。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因此,鉴于本案在量刑时,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被告人XX在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并且适用缓刑的建议。对被告人XXX依法从轻处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犯有盗窃罪的犯人在被检察机关用确实的证据起诉之后,能够做的就是请律师代替自己写一份专业的辩护以求让法官减轻自己的判决,但是律师的辩护词书写的情况也需要结合实际案情的严重程度,始终需要围绕被告人自身的有利点进行合理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