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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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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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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一、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辩护词怎么写?

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黄XX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的行为轻微。

1、假冒‘XX128’审定号的起意。起诉书指控:2009年,被告人苏X主、韦X朋、苏X进、李X在网上查到‘XX128’这个审定号的水稻品种名声很响亮,产量不错很畅销,四人遂决定用本公司培育出来未经过审定的种子冒用‘XX128’。事实上,尽管李X查到这个名称,但作为股东之一,她只提出建议,最终是否冒用‘XX128’的审定号和名字,不是李X决定,而是事后另三个被告人商议决定冒用的。

2、‘XX128’假包装袋的制作。被告人苏X主在2011年3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是被告人苏X主去南宁某厂制作包装袋和说明书的,包装袋的设计、标志、说明书、数量、运输等都是法人代表被告人苏X主亲自操办。对此,被告人李X是不知情的。

3、假‘XX128’种子的装袋。被告人苏X主、韦X朋、苏X进的陈述中提到,包装袋制作好后,运到XX的仓库,由韦X朋、苏X进雇请民工来帮包装种子,包装后就按用户进行调拨。对此,李X也没有参与其中,不知情。

4、假‘XX128’种子的销售。被告人韦X朋、被告人苏X主、苏X进的陈述,假种子包装好后,存放于XX的仓库,仓库一直由韦X朋、苏X进负责管理,涉案种子的销售是韦X朋从田阳发货,黎某在南宁转发销售商。对于2010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的种子品种及收购的数量,下半年销售地和销售的种子数量,被告人李X也不知情。

本案系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属于共同犯罪,从材料分析,李X实际没有参与公司2010年的日常管理及生产、销售,对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在此把李X和另3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绑在一起,显失公平。退一步说,就算共同犯罪,李X也应该属于从犯,况且她在本案中的情节轻微,请法庭充分考虑到她的地位、作用,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法律责任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7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种子罪。构成此罪的必备条件是:

1、主观上是明知的;

2、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3、客观方面有销售假的、失效的或者以次充好的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的。

从案卷材料分析,股东之一的李X只是参与了‘XX128’的定名提议,并没有实际参与培育种子、制作包装袋、包装种子以及销售,她只在起名中提出过意见,而且,最终是否冒用这个审定名,还是事后法人代表苏X主和另2个被告人商量决定。

本案发生在李X不是明知培育假种子、假冒‘XX128’审定名和不知道冒充说明书、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由另三个被告人生产交给他人经销的,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主观故意也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X的行为虽然给种子的起名冒用‘XX128’提出过意见,但她没有实际参与假种子的生产培育、包装制作、销售,也不知道该批假种子进行销售种植,这与明知是不合格种子而冒充合格种子,在没有三证的情况下,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李X从减、减轻或免予处罚。

此致

辩护人:黄XX律师

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侵犯客体是什么?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销售伪劣种子影响农业生产,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伤害。达到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确确凿的话法院按照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答辩,律师提交辩护词。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结合被告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争取从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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