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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健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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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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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关键字敲诈勒索罪 犯罪未遂 累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7月4日间,被告人马某先后10多用3个不同的手机卡号(13127507501、13764278588、13391198025)发短信息给被害人陆xx,以揭发被害人陆xx贪污受贿为由向其勒索钱财。期间,被告人马某于2008年6月19日发短信息要求被害人陆xx向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杨xx、卡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马某因忘记该卡密码,遂发短信息要求陆xx改向另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刘xx、卡号:********************)内汇款人民币4万元。因被害人陆xx不予理睬而未果。

2008年6月25日至2008年7月21日间,被告人马某先后数10用3个不同的手机卡号(13761371456、13764278588、13391198025)发短信息给被害人董某某,以揭发被害人董某某违法乱纪事情为由向其勒索人民币1万元。期间,被告人马某于2008年7月2日发短信息要求被害人董某某向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刘xx、卡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董某某收到短信息后向被告人马某提供的帐户汇入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分两取走人民币999元。后被告人马某将勒索人民币1万元改为勒索人民币5,000元,又数发短信息,继续向被害人董某某勒索人民币4,000元。后因被害人董某某报警而未果。

被告人马某于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部分犯罪属未遂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卡2张(13391198025、13127507501)、京瓷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马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对敲诈勒索罪的判断。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需要有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最后的落脚点在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马某采用揭发被害人陆xx贪污受贿和被害人董某某违法乱纪的方式对两被告人进行威胁,但两被害人均未完全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向被告人银行卡中打入相应资金。从被告人马某采用的行为方式而言,是采用威胁的方法,但这里采用的威胁方法有特殊之处。即这里其威胁的理由可能是正当的,即指出被害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否据以认为被告人的威胁是正当的呢?很显然不能,因为被告人马某威胁的方式不合法。一般而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而不能基于非法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进行勒索。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陆xx和董某某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两被害人强行索要私人财物。因此,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很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另外,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也就是说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主要在被害人是否交出财物,本案中两被害人均未交出相应财物,因此,被告人马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累犯的理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于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五年之内又犯敲诈勒索罪,很显然构成累犯。根据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数额超过10000元,达到巨大的标准。综合来看,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是正当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即使行为人以检举他人违法行为这样看似正当的理由对他人进行威胁,敲诈他人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公民应规范自身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告,切不可因为贪念对他人进行威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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