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就是指当事人以非法目的,在签订和实行合同过程中,用欺骗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防范呢?怎么收集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呢?下面就由知更鸟小编为大家介绍。
合同诈骗罪行为的种类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一般是指当事人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合同诈骗案报案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合同诈骗罪经侦立案程序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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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的种类,其实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其管辖归于当地的经侦部门。所以,遭遇合同诈骗时需要准备报案证据材料向当地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经侦部门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一段时间后的初查结束后决定是否对报案的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决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须注意之点: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第88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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