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最高院关于诈骗罪结合实践经验给出了若干司法解释,以利于在审判中的具体操作。很多人想知道关于诈骗罪法律到底有哪些解释内容。到底,最高院关于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知更鸟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七、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八、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十、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十一、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诈骗是一种对公私财产危害巨大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针对诈骗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最高院对于诈骗罪给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人民法院对诈骗罪的审理判决中起指导作用。最高院关于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