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新刑法信用卡诈骗罪,诈骗行为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持卡人暂时不用缴纳现今,恶意透支,是指发卡银行催收仍不能归还,故意侵占他人财产。